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发布于 2021-07-11 01:21:02
【单选题】
A 1
B 2
C 3
D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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