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管理办法》(粤公路函〔2015〕729号)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理顺标志规范化改造的后续管理流程,会议明确,各地市公安交管部门需要在既有公路上增设、拆除或者变更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应按照管理权限,由公路管理机构评审通过后方能实施。需在高速公路上增设、拆除或变更相关标志和标线的,各地市公安交管部门应汇总上报省公安厅交管局,由省公安厅交管局研究核准后方能实施;()
发布于 2021-07-16 21: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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