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我省自然人也享受《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地方税及附加的通知》(财税法〔2019〕119号)中的税收优惠政策。( )

发布于 2021-02-03 22: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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