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工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京铁劳[2019]223号)第十九条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工在劳动报酬分配的同时,重点对劳务派遣单位劳动报酬发放、社保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缴纳等情况进行按月逐人核对,对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少缴、漏缴社保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的劳务派遣单位,纳入诚信考核,实行退出机制,确保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发布于 2021-02-03 08: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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