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规定:在安 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 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发布于 2021-01-30 10:12:58
【多选题】
A 导致事故后果 扩大
B 増加死亡一人 以上
C 増加重伤三人 以上
D 増加直接经济 损失一百万元 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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