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发布于 2021-09-21 03:20:03
A.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B.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C.购买方未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D.销售方在认证前未将专用发票交给购货方
E.购买方在认证后将专用发票交给销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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