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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后,应当告知信访人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
发布于 2022-06-15 03: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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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突死这帮狗奏
2022-06-15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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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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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期间,复查机关发现申请人提出的事项,属于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但被申请人按信访程序处理的,应当不予受理。
2
复查机关经过审查,原处理意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予以维持。
3
复查机关作出复查意见,应当制作复查意见书,并加盖信访局印章或者复查专用章。
4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5
信访人认为听证员、记录员与信访事项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的,有权申请回避。
6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访事项可以进行听证。
7
听证主持人可以在最后陈述环节提出调解意见,推动信访事项当事人协商解决矛盾纠纷。
8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前举行听证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9
适用简易程序举行听证会的,由听证主持人独任听证员,但应当邀请村(居)民代表参加。
10
听证记录、评议记录和听证报告应当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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