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应如何作出相应处理?(第三十条)

发布于 2022-06-15 02:25:14
【多选题】
A 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采信了结,并向被函询人发函反馈。
B 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C 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且否认理由不充分具体的,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一般应当再次谈话或者函询;发现被反映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应当提出初步核实的建议。
D 对诬告陷害者.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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