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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全国股转公司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解析:根据《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挂牌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规定的披露要求和全国股转公司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
发布于 2021-05-08 18:3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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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哥
2021-05-08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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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司发生会计估计变更时,如果已经在临时报告中披露,则无须在年度报告中再次披露。解析:根据《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十七条,公司做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中重大差错更正的,应当披露变更、更正的原因及影响。
2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及其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主办券商应当督促挂牌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解析:详见《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十九条。
3
挂牌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及时向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挂牌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专项说明。解析:根据《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十七条,挂牌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相关文件。
4
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但市场上已经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公司无需履行首次披露义务。解析:根据《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二十三条,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难以保密、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的这三种情况均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5
对于重大事项签署附加条件的协议时,在满足协议条件后履行首次披露义务。解析:根据《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二十二条,挂牌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6
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挂牌公司的重大信息,挂牌公司应当披露。解析:根据《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二十五条,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挂牌公司的重大信息,挂牌公司应当披露。
7
挂牌公司必须设置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解析:根据《挂牌公司业务规则(试行)》4.2.3,挂牌公司设有董事会秘书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未设董事会秘书的,挂牌公司应指定一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8
挂牌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可以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解析:根据《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28?条,挂牌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9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解析:根据《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34?条,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10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解析:根据《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五条,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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