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部组织生活会中对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和留党察看处分党员的民主评议等次有什么要求?

发布于 2021-02-24 12:2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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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按照中组部《组工通讯》2021年第65期规定执行。 ①党员受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②党员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③党员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评定为“不合格”等次。党员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第三年,不评定等次; ④党员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参加民主评议,不评定等次。结案后,免予党纪处分或者不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按前款规定办理。 ⑤对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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