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香港一家公司从澳大利亚进口一批牛奶,买卖双方约定按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开证行为中国银行香港分行,香港进口商在约定时间内向开证行申请开出了信用证。澳大利亚出口商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议付行澳洲国民银行对单据予以审查,认为单证一致后向出口商办理了议付手续。香港进口商收到货物后发现牛奶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要求开证行中国银行香港分行拒绝向议付行澳洲国民银行支付货款。<{br/}>请问,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香港进口商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br/}><{/p}>
发布于 2021-02-26 10:4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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