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学者认为,应该将个人数据信息作为公共物品来规制,对个人数据信息使用进行治理的主体应 该是政府专门机构,进而治理的法律性质应该是公法而不是私法,进而治理是为了公共利益和公 共安全而促进个人数据信息的自由共享。这种治理方式并不影响和损害己经存在的私权利,如隐 私权和其他财产权等。这段论述中未涉及的一项是:()

发布于 2021-02-18 14:30:36
【单选题】
A 个人数据信息治理 的措施程序
B 个人数据信息治理 的法制属性
C 个人数据信息治理 的意义目的
D 个人数据信息治理 的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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