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领购或保管增值税发票的发票管理人员应在空白纸质发票确认遗失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中应包含丢失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发票号码等情况;发票管理人员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办理发票电子号段退回或作废。()

发布于 2021-02-15 15: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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