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gongan厅关于联合建立出租、出借、买卖银行卡及账户的涉案单位和个人惩戒机制的通知》,对经确认移送信息有误的,应制作《撤销惩戒措施申请书》,经广东省gongan厅新型犯罪研究中心审核无误后,向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发送《商请撤销惩戒措施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收到后将相关信息发送广东省内各银行和支付机构。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于收到信息之日起()小时内解除相关措施,并在()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反馈处理结果。

发布于 2021-02-15 08:5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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