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ggle navigation
首页
问答
文章
话题
专家
全站搜索
提问
会员
中心
登录
注册
2022 11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上月多交的增值税税额
发布于 2021-03-19 14:26:01
【判断题】
查看更多
关注者
0
被浏览
127
体验AI问答!更聪明、超智能!
一款基于GPT的超级AI助手,可以对话、创作、写文案!
👉 点击使用 - AI智能问答 🔥
133****6912
2023-03-19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此回答被采纳为最佳答案,开通VIP会员可查看
1
个回答
默认排序
按发布时间排序
撰写答案
请登录后再发布答案,
点击登录
登录
注册新账号
有人回复时邮件通知我
关于作者
达达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提问
868
回答
598
被采纳
598
关注TA
发私信
相关问题
1
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2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通过“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3
符合扶贫货物捐赠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无需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 )
4
符合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纳税人,按照规定计算扣减增值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科目
5
符合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的纳税人,按计算应加计抵减的金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缴税金)”科目。
6
检举人以个人名义实名检举可以由其本人委托他人提出。( )
7
检举内容与线索较明确但缺少必要证明资料,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由稽查局调查核实。( )
8
已经受理尚未查结的检举事项,再次检举的,可以合并处理。( )
9
以单位名义实名检举可以委托本单位以外人员提出。( )
10
电话形式实名检举的,税务机关应当告知检举人采取来访、来信、网络、传真形式进行检举,否则视同匿名检举。( )
发布
问题
手机
浏览
扫码手机浏览
分享
好友
在线
客服
回到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