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系某县银行一营业所会计人员,自2001年4月至2003年8月,李某采取涂改入账单据、票据,在往来账上添加数字等手法,私自挪用公款43次,借给9个集体企业用于购买生产资料、扩大经营等,总数额达22.6万元。每笔款项挪用的时间,最长达1年零2个月,最短达17天,对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
发布于 2022-03-22 01:03:09
【多选题】
A 不构成犯罪,属于商业借贷行为
B 贪污罪
C 构成犯罪
D 属于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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