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违章就是隐患”的原则,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详见附件-3),对监理有违章应发现未发现和有违章不制止、不报告、不记录的行为,认定为监理单位、监理项目部、监理人员不履责,按Ⅲ类严重违章处理,并责成建管单位采取( )、对有关人员( )等措施。

发布于 2021-02-22 19:49:24
【多选题】
A 更换监理人员
B 更换监理经理
C 重新履行准入程序
D 重新安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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