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餐饮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约定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合同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保险期限内的某日,一顾客在该餐饮企业就餐期间,在洗手间内,因地面刚刚清洁过,顾客不慎滑倒摔伤,产生医疗费用若干。顾客向餐饮企业提出了1万元的赔偿请求,餐饮企业给予了赔偿。后餐饮企业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提出质疑认为是该餐饮企业未做好相关保障工作,故拒赔。 ?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吗?其是否该赔偿?

发布于 2021-02-18 19:47:57
【多选题】
A 顾客在使用洗手间过程中滑倒所受伤害,是餐饮企业未尽其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义务所致,餐饮企业依法对于顾客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根据餐饮企业与保险公司双方订立的责任保险合的约定,本案保险责任成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 当然保险公司在赔偿责任已经确定的前提下,还要进一步考察作为被保险人的餐饮企业支付给受伤顾客的赔偿费用是否属于依法应当赔偿的范围,再结合责任同保险合同的约定最终确定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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