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24日7时51分;某公司上海销售分公司租赁经营的浦三路油气加注站;在停业检修时发生液化石油气储罐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30人受伤;周围部分建筑物等受损;直接经济损失960万元。事故调查组认定:造成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液化石油气储罐卸料后没有用氮气置换清洗;储罐内仍残留液化石油气;在用压缩空气进行管道气密性试验时;没有将管道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用盲板隔断;致使压缩空气进入了液化石油气储罐;储罐内残留液化石油气与压缩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因违章电焊动火作业;引发试压系统发生化学爆炸;导致事故发生。根据上述事实;请判断;本起事故调查组成员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不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发布于 2021-04-04 05: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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