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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检查帮扶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发布于 2021-04-19 1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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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的小兵器
2023-04-19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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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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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抽查、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2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生产经营单位组织专家验收通过,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3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时,不能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4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原则上应当予以配合,但可视情况拒绝检查。
5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有拒绝检查的权利。
6
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7
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检查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向外界透露。
8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可以视情况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9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组长签字。
10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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