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明与王丽娟1992年8月在老家举行婚礼,此后,公开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次年7月,二人生下一女儿。1997年5月,王丽娟在父亲去世时,继承了父亲的存款两万元。2003年1月,二人又生下一儿子。由于李大明歧视虐待女儿,致使双方关系恶化,感情不合。2004年10月,李大明到法院要求与王丽娟离婚,并要求取得儿子的抚养权、分一半王丽娟继承的遗产。同时,李大明还提出自己与王丽娟举行婚礼时只有21岁(无其他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情形)。王丽娟认为李大明为人脾气暴躁,提出由自己抚养两个孩子。李大明则主张,如果王丽娟抚养两个孩子,他将不承担任何抚养费。请根据上述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1.李大明与王丽娟是同居关系还是事实婚姻关系? 2.李大明有权分割王丽娟继承的遗产吗? 3.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应如何确定? 4.李大明能否拒绝承担抚养费?

发布于 2021-04-19 16: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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