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先生与胡女士于1990年结婚。胡女士属于二婚,带一子晓林(6周岁)。婚后三人一起生活,马先生主动承担了对晓林的抚养教育义务。2003年晓林参加工作后,沾染上了许多不良习惯。马先生经常劝其改邪归正,晓林不但不接受,反而产生怨恨,后发展至对马先生辱骂、殴打。马先生感觉再维系这样的父子关系已无意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晓林的继父子关系。请思考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能否解除?
发布于 2021-04-19 16: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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