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规范法人行社自身以企业客户名义在银行网点开立账户的通知》(辽农信联办【2022】148号)规定,法人行社过渡性资金禁止使用结算账户及单位应解汇款账户,统一在法人行社清算中心“22410901其他类应付款”业务编码下统一开立以法人行社全称为户名的账户,核算范围包括()等。

发布于 2021-04-23 15:5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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