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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清算题库(判
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将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资金结算、交易处理、风险监测、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和管理、网络支付接口管理、差错和争议处理工作交由外包服务机构办理。
发布于 2021-04-23 04:4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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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3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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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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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银行、支付机构在条码支付受理协议中,应要求特约商户按规定使用受理终端或网络支付接口、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其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
2
银行、支付机构应按规定向中国银行业协会和清算机构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特约商户基本信息。
3
银行、支付机构应建立特约商户检查制度,明确检查频率、检查内容、检查记录、检查质量等管理要求,落实检查责任。
4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实体特约商户条码收单业务进行本地化经营和管理,通过在特约商户及其分支机构所在省
5
银行、支付机构作为条码支付收单业务主体的法律责任和风险承担责任不因外包关系而转移。
6
银行、支付机构与外包服务机构系统对接开展业务的,应确保外包服务机构无法获取或者接触支付敏感信息、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特约商户资金结算。
7
银行、支付机构应尊重特约商户的自主选择权,不得干涉或变相干涉特约商户与其他机构的合作。
8
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应参照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标准科学合理定价,不得采用交叉补贴、低于成本价格倾销、跨省
9
银行、支付机构应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机制,提升风险识别能力,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及时发现、处理可疑交易信息及风险事件。
10
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应当评估可疑交易信息及风险事件,采取与风险水平相适应的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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