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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制度处-销售财务-中国联通向客户提供服务加融资出租设备,以打包服务形式或设备租赁方式签订并约定客户分期付款,但业务实质含设备且设备的实质控制权发生了转移.资产的所有权虽然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0.7以上。
发布于 2021-04-25 02: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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喵星人fight!
2023-04-25
一个爱好旅行的漂亮妹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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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财税制度处-税务-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0.002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2
财税制度处-销售财务-合作分成业务是联通为开拓市场与外部合作伙伴进行通信类服务合作的一种商业模式,包括SP(服务提供类)、CP(内容提供类)、AP(应用提供类)、SI(业务集成商)。除AP类一次性买断项目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外,其余结算部分均冲减主营业务收入,按照净额列收模式处理
3
财税制度处-销售财务-合同明确联通为客户提供一揽子服务(如通过向客户提供业务咨询、解决方案、自主实施和自主运营的一体化全服务项目),不针对设备单独约定销售价格,设备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且客户不能取得资产的实质控制权,该业务属于类型三:提供IT服务加融资出租设备。
4
财税制度处-销售财务-ICT类型三为服务加融资出租设备所有权转移业务,如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设备租赁金额,以合同记载的金额入账;如合同未明确约定,以各项服务和设备的单独售价或公允价值进行拆分;如确实无法拆分,全部按设备租赁确认收入。
5
财税制度处-销售财务-新兴ICT项目类的业务是指面向客户提供标准化开发服务的集成服务业务,包含IT服务业务、以项目形式提供的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集成服务。
6
财税制度处-销售财务-公司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率统一为0.03。
7
财税制度处-销售财务-公司合同履约成本主要包括提供宽带服务时提供的客户端设备。结合回收终端和终端利旧影响因素计算宽带接入用户平均在网时长,在发生当月起按约定年限与平均在网时长孰短年限平均摊销,但分摊期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8
财税制度处-销售财务-涉及月租费、保底消费、沉淀资金、滞纳金及违约金、各类功能费等,尽量分摊至相应业务,确实无法分摊的,将从低适用增值税税率。
9
财税制度处-销售财务-公司日常开展客户服务、维系过程中发生的对用户发放的自营商品,如果和合同(如具体套餐或产品、用户充值、承诺在网等)相关联,则在发放环节作为一项单独履约业务进行收入分摊,其中如果赠送金额占总合同金额不重大,则简化按照成本价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同时冲减对应金额主营业务收入及结转其他业务成本。
10
财税制度处-销售财务-公司向用户提供通服务和销售通信终端捆绑销售业务,要采用可变现成本法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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