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制度处-税务-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发布于 2021-04-25 02:20:27
【单选题】
A 真实交易
B 独立交易
C 关联交易
D 合理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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