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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保存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等方面的信息记录以及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 )年。
发布于 2021-04-25 15: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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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蝲蝲蛄
2023-04-25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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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zhu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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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石化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确需在电力线路附近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同时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应大于起重机械的倒塌半径并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DL 409)的要求,否则应停电进行吊装作业。
2
( )应当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
3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条例规定职责所知悉的( ),不得泄露。
4
对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全部召回。生产者未实施召回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条例( )其召回。
5
《齐鲁石化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不应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为吊装锚点。未经土建专业审查核算,不应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6
( )认为汽车产品可能存在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的,可以直接开展缺陷调查。
7
《齐鲁石化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吊装过程中吊物及起重臂移动区域下方不得有任何人员经过或停留。任何人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8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组织( )专家对汽车产品生产者不存在缺陷的证明材料进行论证。
9
生产者认为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明材料。
10
《齐鲁石化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脱钩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起重设备、设施处于非完好状态时,禁止吊装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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