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空头支票违规行为管理的通知》(浙民泰银办发〔2019〕335号)要求,对于存在()情形的客户,各营业机构应当限制向其出售支票的数量,原则上每次出售支票凭证不超过10份,每个自然月出售支票凭证不超过25份。

发布于 2021-04-24 17:34:54
【多选题】
A 最近12个月内在本行发生签发空头支票行为,不超过3次的
B 最近12个月因签发空头支票受到行政处罚,罚款已缴清的
C 存在拒不履行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或不接受、不反馈相关法律文书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D 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企业,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本人因签发空头支票受到行政处罚尚未缴清罚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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