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钱某2017年6月在我行办理一手住房贷款,房屋交付日期为2019年3月,房屋交付后一直未办理房产证和他项权证。客户经理催办过程中发现夫妻在闹离婚,且钱某涉及其他诉讼,不配合办理转抵押手续。请问在发现以上问题后,我行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发布于 2021-04-23 23:51:55
【多选题】
A 联系开发商是否在未收取客户契税即交付房屋给客户,回检与开放商签订的无预抵押地区合作协议,追究开发商违反按揭合作协议的违约责任,同时加强开发商的监督管理,积极与开发商沟通,督促其尽快配合办理转抵押手续。
B 对借款人要阐明已达到办理不动产权证未及时办理,或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但却拖延不办他项权证的利害关系,对于拒不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导致无法落实抵押权的,要严格按合同约定采取措施。
C 密切关注借款人还款情况,和开发商运营情况,如果发现有开发商资金链断裂丧失担保能力,开发商破产,借款人恶意逃废债务等危及我行利益的立即启动诉讼程序。
D 客户期房延期办证是常态,正常情况下无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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