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缴款处理期限不得超过( )天,对超过期限未处理的少缴款,转同级运营财务部门先予垫付,由其向责任单位追款,由责任人赔偿。【出自铁财〔2020〕75号《中国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定》】

发布于 2021-04-23 20:23:33
【单选题】
A 20
B 30
C 15
D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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