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铁安【2020】412号《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安全管理办法》附件2-3 恶劣天气安全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 暑期日最高气温达到____℃以上,应当停止室外露天作业。日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安排作业人员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____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作业人员连续作业时间,从严控制室外露天作业人员加班。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____℃及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
发布于 2021-04-20 14:4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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