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发登记簿》应由各行(部)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指定人员发生变动时应一并与尚未处理及尚在保管期限的存量重要物件办理交接工作,无需登记《运营工作交接登记簿》。

发布于 2021-04-20 14:3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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