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4.《保障弄明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

发布于 2021-04-19 23:33:34
【多选题】
A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B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C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D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E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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