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相关规定,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调查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上10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一般事故,应当在《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在事故处理工作完成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发布于 2021-02-13 00:18:09
【单选题】
A 3
B 5
C 7
D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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