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行包事故处理信息系统”运用管理办法》(运营保价函〔2014〕191号),第二十四条;发生行包被盗事故的,处理单位应在发现次日起,使用系统被盗案件处理功能,按照填制项点登记录入被盗案件信息、关联有关附件。

发布于 2021-02-11 10:2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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