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岁的原告李某与丈夫张某婚后6年不育,双方商议决定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生子。李某怀孕期间,张某因患癌症去世。去世前张某留下遗嘱,称日后妻子所生孩子是通过人工授精所生,他坚决不要;现有一套房产,张母曾出资1.5万元,以张名义购买,张某决定将房产归还父母。围绕这份遗嘱,婆媳发生纠纷。李某携15个月大的儿子,将公婆告上法庭,并向法庭出示有其丈夫签名的“不孕夫妇人工授精申请书”及“协议书”,要求为人工授精的儿子讨回继承权。基于本案例的分析,合理的是

发布于 2021-03-12 15:08:19
【单选题】
A 既然李某儿子与丈夫无血缘关系,就不应是合法后代
B 遗产划分应优先考虑遗嘱,按照遗嘱,李某和儿子对此房产无继承权
C 人工授精之子与张某无血缘关系故不应视为婚生子女
D 尽管人工授精之初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但现在张某反悔,故李某所生孩子便不享有继承权
E 人工授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尽管李某所生儿子与张某无血缘关系,但却是二人的合法后代,理应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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