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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特约商户的实际收单结算账户与入网报送收单结算账户不一致、同一特约商户频繁变更收单结算账户、结算资金与交易情况不匹配等可疑情形,清算机构应当要求支付机构进行风险排查,并反馈排查结果。
发布于 2021-03-15 01: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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萌萌萌?
2023-03-15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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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间小菊花
70,无他,哪怕最难吃的shi,吃久了都会有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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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具备定位功能的银行卡受理终端,收单机构应当确保其被用于特约商户固定经营场所和合法合规用途。
2
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收单服务协议终止,或特约商户申请停用银行卡受理终端的,收单机构应当及时关闭银行卡受理终端业务功能,并收回银行卡受理终端。
3
为特约商户提供T+0资金结算服务的,应当对特约商户加强交易监测和风险管理,不得为入网不满90日或者入网后连续正常交易不满30日的特约商户提供T+0资金结算服务。()
4
对于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实体特约商户和网络特约商户,原则上应当通过人工或智能客服同步视频等方式核实。
5
特约商户申请变更收单结算账户、支付受理终端布放地理位置等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在办理变更前重新核实特约商户身份信息。
6
有合理理由怀疑特约商户从事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犯罪活动的,也可以批准商户准入。()
7
各分支机构可以将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和管理工作交由外包服务机构办理。()
8
金融机构的电子银行安全评估,应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指导。
9
商业银行应对客户的技术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相关的账户关联、业务类型、交易限额等决策要求应与其技术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10
商业银行应保留完整的支付信息,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管,并向客户提供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签约查询和交易查询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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