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第五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哪些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 )。

发布于 2021-03-14 23:15:33
【多选题】
A 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B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C 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D 其他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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