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 )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以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发布于 2021-03-12 09:10:28
【多选题】
A 7
B 10
C 15
D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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