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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该规定所体现股东的权利是自益权。( )
发布于 2021-03-06 01: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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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m19970316
2023-03-06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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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k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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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不得以章程或其它方式限制股份的可转让性。
2
股份有限公司在登记成立之前,可以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
3
股份公司的董事会人数为5-19人,当不足规定人数的2/3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补足差额。
4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开会时,董事应亲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5
股东会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6
在公司合并中股东自身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7
设置工件坐标系就是在()中找到工件坐标系原点的位置。
8
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负返还股款的责任。
9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10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二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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