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该规定所体现股东的权利是自益权。( )

发布于 2021-03-06 01: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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