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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机关分管负责人的回避由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发布于 2021-04-16 14: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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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jiachu
2023-04-16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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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jin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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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将受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组织或者个人。
2
县级以上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行政执法需要,可以组织相关行政执机关联合执法。
3
实施行政执法协助的,请求机关应当向协助机关发出《行政执法协助函》。遇突发事件或者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请求机关可以口头告知需要协助的事项和要求,并在紧急情况消失后的10个工作日内补办《行政执法协助函》。
4
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执法机关分管负责人决定。
5
对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回避作出决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停止执法工作。
6
行政检查结束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行政检查的结果当场告知被检查人;需要等待检验、检测、检疫结果的,应当在收到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被检查人。
7
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调查需要,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法定鉴定、检验机构对有关事实进行鉴定、检验。
8
对查封、扣押和强制拆除等可能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9
对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正式移送的相关材料,行政执法机关无需审核,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10
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重大执法决定,应当事先进行法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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