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甲、乙、丙、丁成立一有限合伙企业,甲为普通合伙人,乙、丙、丁为 有限合伙人。2020年3月丙转为普通合伙人,2019年8月该合伙企业欠银行30万元, 直至2021年3月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仍未偿还。下列关于甲、乙、丙、丁对30万元银行债务承担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发布于 2021-04-16 17:56:01
【单选题】
A 0
B 乙、丁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丙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乙、丙、丁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承担无限责任|乙、丁应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丙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乙、丙、丁应以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承担无限责任
C 0
D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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