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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校车标牌档案,确定档案编号。
发布于 2021-03-30 08:4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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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haitg
2023-03-30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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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ngyun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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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校车标牌丢失、灭失补领、校车报废、转让、迁出业务时,校车标牌在有效期内未收回的,应当公告校车标牌作废。
2
2.2.5办理机动车转入,车辆管理所应重新制作、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3
2.2.6办理转让登记时,现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且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可以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载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证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作为其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4
2.2.7办理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变更登记,不需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
5
2.2.8办理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变更登记,需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
6
2.2.10机动车在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期间,其他人民法院依法要求查封、扣押的,应当告知待机动车解除查封、扣押后轮候办理。
7
2.2.11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应当与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一致,但不得超过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
8
2.2.12省级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补建的进口机动车档案时,属于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内的机动车,应当与计算机核查系统比对,经核查无记录的,不得出具核对公函。
9
2.2.13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变更双方应当共同到车辆管理所办理。
10
2.2.14车辆管理所移交嫌疑车辆时,应当填写嫌疑车辆移交清单,注明移交车辆的特征和有关资料,并附嫌疑车辆查验记录和询问记录,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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