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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发布于 2021-03-30 08: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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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mo0880
2023-03-30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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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2.59办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和补领、换领检验合格标志,不审查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
1.2.60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材料、审查资料以及回复意见等材料复印件存入校车标牌档案。
3
1.2.61车辆管理所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 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要求查封、扣押机动车的,应当审查提交的公函或者经办人的工作证明。
4
1.2.62对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办理机动车登记的,在按规定办理登记业务的同时,要一并办理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类型和号码变更备案,签注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不变。
5
2.2.1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6
2.2.3对于机动车转出后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更换了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改变车身颜色的,机动车所有人必须到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登记后,再办理转入。
7
2.2.4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校车标牌丢失、灭失补领、校车报废、转让、迁出业务时,校车标牌在有效期内未收回的,应当公告校车标牌作废。
8
2.2.5办理机动车转入,车辆管理所应重新制作、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9
2.2.6办理转让登记时,现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且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可以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载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证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作为其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10
2.2.7办理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变更登记,不需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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