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具体情形:陈某,某中央国家机关处长。2018年3月,作为拟提拔考察对象,人事司对其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查核,发现陈某报告了共同生活的儿子持有的2只某寿险公司某类型两全保险共计20万元,但少报告儿子持有的3只某寿险公司某类型年金保险,共计60万元。本人说明:按照人事司要求,陈某就本人填情况与查核结果不相符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关于少报告儿子持有的60万元投资型保险,自己从未以儿子名义购买过,经核实父母也从未以儿子名义购买过。后经询间其他亲属和前妻,才知道是前妻以儿子的名义,为儿子购买的保险产品。自己与前妻离异后,前妻已另组建家庭,每年寒暑假期间前妻会带儿子生活一段时间。这3只投资型保险,是前妻2016年暑假期间为儿子购买的,且保单一直存放在前妻处,因自已不知情所以未报告。请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谈谈应该如何认定处理?
发布于 2021-04-04 07:4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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