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软件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享受软件业税收优惠),2019年5 月发生如下业务:① 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60万元,提供软件技术服务,取得不含税服务费35万元。 ②购进用于软件产品开发及软件技术服务的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0 万元,税额3.9万元。③员工国内出差,报销时提供标有员工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注明票价2.18万元、民航发展基金0.12万元。④转让2010年度购入的一栋写字楼,取得含税收入8700万元,该企业无法提供写字票楼发票,提供的契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计税金额为2200万元。该企业转让写字楼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业务①销项税额为( )万元。 2.该公司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万元。 3.业务④应缴纳增值税( )万元。 4.该企业2019年5月实际缴纳增值税( )万元。

发布于 2021-04-13 18: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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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429899
99429899 2023-04-13
人各有志,自己的路自己走。
参考答案:
1.业务①销项税额=260×13%+35×6%=35.9(万元)2.该公司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3.9+2.18÷(1+9%)×9%=4.08(万元),民航发展基金不得计算抵扣。3.业务④应缴纳的增值税=(8700-2200)÷(1+5%)×5%=309.52(万元)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260×13%-4.08×260÷(260+35)=30.20(万元)实际税负=30.20÷260×100%=11.62%>3%。因此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实际应纳增值税=260×3%=7.8(万元)5月实际缴纳的增值税=260×3%+35×6%-[4.08-4.08×260÷(260+35)]+309.52=318.9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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