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发布于 2021-04-10 01:16:50
【多选题】
A 严重事故
B 四十
C 重大事故
D 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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