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发改工价发〔2019〕396号文中为便于电费收取透明化、简便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借鉴外省经验,明确我省转供电主体应按照以下()方式向终端用户计收电费。

发布于 2021-04-17 19:30:21
【多选题】
A A.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变压器和线路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水电公摊等协商解决。
B B.共用电力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费用、电工工资性支出、物业办公用电、停车场用电等应纳入物业服务费、租金、停车管理费等开支范围,可以通过收取用电服务费名义向终端用户收取。
C C.按照转供电主体电压等级目录销售电价顺加不超过10%的变压器和线路损耗每月(定期)向终端用户进行预收电费,年底(定期)按照实际损耗多退少补,并予以公示。
D D.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产生的电费及公共照明等费用,转供电主体应单独列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由全体业主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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