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号)第四章快速反应措施第十三条,对出入境货物、物品风险已不存在或者已降低到适当程度时,海关总署发布警示解除公告。

发布于 2021-07-15 15: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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