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户甲2001年10月15日向信用社贷款5万元,约定2002年4月5日到期,到期后甲没有履行还款,信用社信贷员于2003年1月15日向其催收,并收回回执,以后再无催收。甲于2003年8月20日主动归还本金2万元及贷款利率。该笔贷款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开始计算。

发布于 2022-09-17 05:43:28
【单选题】
A 2004年4月5日
B 2003年1月15日
C 2003年8月20日
D 已失去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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